Prepaid charter Prepaid card inquiry



常见问题FAQ

1. 什么是诚品生活卡?
诚品生活卡包含实体预付卡和电子预付卡两大类,可以在大陆诚品生活各店(包含书店)使用。分为100元、500元、1,000元三种固定面值;电子预付卡包含自定义面值,购卡人可根据需要自定义金额,充分满足购卡人的需求。

2. 什么是诚品阅读卡?
诚品阅读卡包括实体预付卡和电子预付卡两大类,仅限在卡片发行之诚品书店(苏州)使用。分为200元、500元、1000元三种固定面值;电子预付卡包含自定义面值,购卡人可根据需要自定义金额,充分满足购卡人的需求。

3. 电子卡购买后,如何使用?
电子卡购买后,会存放在微信卡包里。线下使用时,从微信卡包里找到诚品生活卡/诚品阅读卡,点击立即使用(或从"诚品eslite服务号"菜单 - 生活卡/阅读卡),点击“付款”出示电子卡的付款二维码/一维码,收银员输入金额扫码后即可完成付款。

4. 电子卡付款的二维码/条形码被截图了,是否有风险?
电子卡付款的二维码/条形码采用安全加密变码技术,每分钟会自动更新,即使被截图了,过期也无法进行付款使用;且支付时需设置支付密码,可以保障您电子卡的交易安全。

5. 支付成功后充值资金未到账如何处理?
如遇这种情况,请联系客服人员,客服人员会介入为您处理。

6. 电子卡转赠给好友后,自己还可以使用吗?
电子卡转增后,电子卡即处于“转增中”状态,待好友领取后,电子卡即从卡包里消失,转增者不可继续使用电子卡。被转增的好友可继续使用电子卡余额进行消费。若他人未在24小时内领取,转增的礼品卡将原路返回至顾客微信卡包。




诚品生活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电子支付业务的发展,为社会各界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惯例,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诚品生活卡属于资和信电子支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和信)与诚品生活联合发行的预付卡产品,是资和信与诚品生活苏州、诚品生活深圳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诚品生活苏州及诚品生活深圳店内的特约商户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
本章程所称“诚品生活”包含诚品生活苏州和诚品生活深圳。
第三条 诚品生活卡分为记名卡和不记名卡,以人民币计价,不得提取现金、不得透支使用。不记名卡一经售出,恕不退换。
第四条 诚品生活卡面向个人及单位发行,按信息存贮介质不同分实体卡和电子卡。
第五条 实体卡由资和信预制卡片且具有支付功能;电子卡以密码、串码、图形或其他电子形式作为载体的虚拟卡,具有支付功能。
第六条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资和信”是指资和信电子支付有限公司。
“购买人”(也称持卡人或客户)指使用货币资金购买诚品生活卡用于消费支付的依法成立的法人及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特约商户”是指与资和信与诚品生活苏州、资和信与诚品生活深圳签约,接受诚品生活卡进行交易的实体和网上记名单位。
第七条  资和信、诚品生活、购买人、特约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及《特约商户利用"金融卡业务统一发布及接入服务平台"受理诚品生活卡的合作协议》等在购卡时签署的协议。
       
第二章 申请条件及手续
第八条 凡自愿遵守本章程的购买人,均可在诚品eslite服务号或诚品生活售卡网点申请购买诚品生活卡。
第九条 凡在诚品生活售卡网点购买诚品生活卡时,应按有关法规和资和信的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购买人保证提供的证明文件是真实、完整、准确、合法的,同意资和信通过合法手段核实购买人提供的基本信息并保存相关资料。
      
第三章 购卡规定
第十条 诚品生活卡单张记名卡资金限额不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资金限额不超过1000元。单张购买金额在人民币1000元(含)以下的可选择不记名卡,单张购卡金额在1000元(不含)至5000元(含)的须购买记名卡。
第十一条  购买人(个人及单位)购买记名卡或一次性购买不记名卡1万元以上的,应当使用实名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  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超过5000元以上,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超过5万元以上的,须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结算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
第十三条  购买人可用现金、银行卡或其他资和信接受的支付方式,通过资和信指定的渠道购买诚品生活卡。
第十四条  资和信将客户购卡资金按照国家监管部门对支付机构预付卡备付金的有关规定存入备付金账户,并确保备付金的资金安全。

第四章 交易及业务规定
第十五条 持卡人可凭诚品生活卡在诚品生活的特约商户进行交易,使用范围以诚品生活网站上的最新信息及特约商户的店内告示为准,交易以联机或脱机方式完成,并即时扣除预付价值。
第十六条 基于持卡人联机交易打印的凭证或凭诚品生活卡磁条、图形、串码或密码等电子数据而办理的各项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第十七条 使用诚品生活卡不得透支消费,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提取现金;不得用于购买、交换非资和信发行的预付卡、单一行业卡及其他商业预付卡或向其充值。
第十八条 诚品生活卡毁损无法交易或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新卡的,可在资和信指定场所办理更换,资和信可要求客户在办理业务时出示身份证件,换卡时客户应交纳换卡费。电子钱包性质的诚品生活卡不可以更换。
第十九条 记名诚品生活卡遗失可办理卡片挂失手续。办理书面挂失及补卡时,购买人须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按资和信要求办理挂失、补卡手续,诚品生活卡售卡网点在书面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
第二十条 记名诚品生活卡不设有效期,不记名诚品生活卡有效期为三年,以发卡日起算。
第二十一条 诚品生活卡赎回仅限于记名卡,在购卡3个月后可以办理赎回。赎回时,购买人携带本人身份证、购卡时提供的相关凭证及拟赎回的诚品生活卡到诚品生活卡售卡网点办理。赎回诚品生活卡,应当使用银行转账方式,由资和信将赎回资金退至原购卡银行账户。用现金购买或原购卡银行账户已撤销的,赎回资金应当退至与购卡人同名的单位或个人银行账户。
第二十二条 资和信为持卡人提供如下消费便利:
(一)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预付卡,资和信提供延期、激活、换卡等服务,保障持卡人继续使用。
(二)免费向持卡人提供特约商户名录、卡内资金余额及一年以内的交易明细查询服务。
(三)资和信应当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用户免费提供对账服务以及交易记录。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与特约商户间发生的交易纠纷应由持卡人与特约商户自行解决,持卡人不得以和商户发生纠纷等为由拒绝支付交易款项、偿还使用诚品生活卡引起的债务及相关费用。
 
第五章 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二十四条 因诚品生活卡毁损及其他原因需更换新卡的,每卡收10元换卡费。
第二十五条 客户在诚品生活售卡网点办理正式挂失业务,每卡收取挂失及补卡费10元。
第二十六条 诚品生活卡延期费用。对于设定有效期的诚品生活卡,资和信提供手动延期,诚品生活卡过期后不能继续使用,应当由购卡人本人持有效证件到诚品生活售卡网点办理延期,每次延长期限为一年,每次一次性收取延期卡片激活费10元,卡片余额在100元(不含)以下的免收激活费。
第二十七条 办理赎回业务时,按诚品生活卡卡内余额的3%收取赎回手续费。
      
第六章 当事人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 资和信的权利
(一)有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购卡人在诚品生活售卡网点按规定提供个人、单位的身份信息及证明文件,并依法保存。
(二)对于违反本章程使用诚品生活卡的,资和信有权暂停该诚品生活卡的使用。
(三)因供电、通讯、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持卡人不能正常使用诚品生活卡的,资和信可以为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因此可能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九条 资和信的义务
(一)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等规定,保证客户备付金安全。
(二)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购卡人和持卡人信息的保护,确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未经购卡人和持卡人同意,不得将获得的经购卡人和持卡人信息用于与购卡人和持卡人的预付卡业务无关的目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如持卡人请求,资和信应向持卡人提供咨询、查询、投诉受理等服务。资和信应在收到持卡人投诉、咨询或查询请求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四)资和信应当确保电子支付指令的完整性、一致性、可跟踪稽核和不可篡改。
第三十条 购买人的权利
(一)购买人享有按规定使用诚品生活卡的权利。
(二)购买人有权知悉诚品生活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及标准。
(三)购买人对诚品生活卡交易有疑问的,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发卡机构提出查询或更正要求。
第三十一条 购买人的义务
(一) 购买人应当向资和信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及证明文件,不得冒用他人身份或使用伪造、变造身份证明文件购买诚品生活卡。
(二) 购买人未妥善保管诚品生活卡,导致诚品生活卡遗失、灭失的,应当自行承担经济损失。
(三) 购买人对诚品生活卡保管不善,导致他人冒用诚品生活卡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自行承担。
(四) 购买人不得在资和信指定场所以外的其他场所使用诚品生活卡。购买人未按约定进行交易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自行承担。
(五) 购买人在支付前,应当核对支付指令所包含的金额、收款人等完整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资和信电子支付有限公司、诚品生活百货(苏州)有限公司、诚品生活百货(深圳)有限公司参与诚品生活卡业务处理的各有关机构、持卡人均须共同遵守本章程。
第三十三条 资和信变更诚品生活卡章程应当提前30日在诚品生活售卡网点、网站显著位置进行公告。新章程中涉及新增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降低优惠条件等内容的,资和信在新章程或协议文本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对原有客户按照原章程或协议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2019年5月起正式生效实施。
 



诚品阅读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电子支付业务的发展,为社会各界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惯例,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诚品阅读卡是指诚品书店(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下称“诚品书店”)发行的预付卡产品,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诚品书店购买图书类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
第三条 诚品阅读卡分为记名卡和不记名卡,以人民币计价,不得提取现金、不得透支使用。不记名卡一经售出,恕不退换。
第四条 诚品阅读卡面向个人及单位发行,按信息存贮介质不同分实体卡和电子卡。
第五条 实体卡由诚品书店预制且具有支付功能的实体卡;电子卡以密码、串码、图形或其他电子形式作为载体的虚拟卡,具有支付功能。
第六条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诚品书店”:诚品书店(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
“购买人”:(也称持卡人或客户)指使用货币资金购买诚品阅读卡用于消费支付的依法成立的法人及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二章 申请条件及手续
第七条 凡自愿遵守本章程的购买人,均可在诚品eslite服务号或诚品生活苏州售卡网点申请购买诚品阅读卡。
第八条 购买人购买诚品阅读卡时,应按有关法规和诚品书店的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购买人保证提供的证明文件是真实、完整、准确、合法的,同意诚品书店通过合法手段核实对购买人提供的基本信息,并保存相关资料。
     
第三章 购卡规定
第九条 诚品阅读卡分为记名卡和不记名卡,单张记名卡资金限额不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资金限额不超过1000元。单张购买金额在人民币1000元(含)以下的可选择不记名卡,单张购卡金额在1000 元(不含)至5000元(含)的须购买记名卡。
第十条 购买人购买记名卡或一次性购买不记名卡1万元以上的,应当使用实名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第十一条 购买人可以通过现金、银行卡方式购卡。同一购买人可购买多张诚品阅读卡。
第十二条 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超过5000元以上,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超过5万元以上的,须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结算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
第十三条 诚品书店将客户购卡资金按照国家监管部门对预付卡备付金的有关规定存入备付金账户,并确保备付金的资金安全。
     
第四章 交易及业务规定
第十四条 持卡人可凭诚品阅读卡在诚品书店内进行交易,使用范围以诚品生活苏州网站上的最新信息及特约商户的店内告示为准,交易以联机或脱机方式完成,并即时扣除预付价值。
第十五条 基于持卡人联机交易打印的凭证或凭诚品阅读卡磁条、图形、串码或密码等电子数据而办理的各项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第十六条 使用诚品阅读卡不得透支消费,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提取现金。
第十七条 诚品阅读卡毁损无法交易或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新卡的,可在诚品指定场所办理更换,诚品书店可要求客户在办理业务时出示身份证件,换卡时客户应交纳换卡费。诚品阅读卡电子卡不可以更换。
第十八条 记名诚品阅读卡遗失可办理卡片挂失手续。办理书面挂失及补卡时,购买人须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按诚品书店要求办理挂失、补卡手续,诚品阅读卡售卡网点在书面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
第十九条 记名诚品阅读卡卡不设有效期,不记名诚品阅读卡有效期为三年,以发卡日起算。
第二十条 诚品阅读卡赎回仅限于记名卡,在购卡3个月后可以办理赎回。赎回时,购买人携带本人身份证、购卡时提供的相关凭证及拟赎回的诚品阅读卡到诚品阅读卡售卡网点办理。赎回诚品阅读卡,应当使用银行转账方式,由诚品书店将赎回资金退至原购卡银行账户。用现金购买或原购卡银行账户已撤销的,赎回资金应当退至与购卡人同名的单位或个人银行账户。
第二十一条 诚品书店为持卡人提供如下消费便利:
(一) 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预付卡,诚品书店提供延期、激活、换卡等服务,保障持卡人继续使用。
(二) 免费向持卡人提供特约商户名录、卡内资金余额及一年以内的交易明细查询服务。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与特约商户间发生的交易纠纷应由持卡人与特约商户自行解决,持卡人不得以和商户发生纠纷等为由拒绝支付交易款项、偿还使用诚品阅读卡引起的债务及相关费用。
     
第五章 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二十三条 因诚品阅读卡毁损及其他原因需更换新卡的,每卡收10元换卡费。
第二十四条 客户在诚品书店售卡网点办理正式挂失业务,每卡收取挂失及补卡费10元。
第二十五条 诚品阅读卡延期费用。对于设定有效期的诚品阅读卡,诚品提供手动延期,诚品阅读卡过期后不能继续使用,应当由购卡人本人持有效证件到诚品生活苏州售卡网点办理延期,每次延长期 限为一年,每次一次性收取延期卡片激活费10元,卡片余额在100元(不含)以下的免收激活费。
第二十六条 办理赎回业务时,按诚品阅读卡卡内余额的3%收取赎回手续费。
第二十七条 持卡人查询一年以上诚品阅读卡交易明细,每次收取10元/卡查询费。
     
第六章 当事人权利义务
第二十八条 发卡机构的权利
(一)有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购卡人在诚品阅读卡售卡网点按规定提供个人、单位的身份信息及证明文件,并依法保存。
(二)对于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使用诚品阅读卡的,发卡机构有权暂停该诚品阅读卡的使用。
(三)因供电、通讯、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持卡人不能正常使用诚品阅读卡的,发卡机构可以为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因此可能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九条 发卡机构的义务
(一)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等规定保证客户备付金安全。
(二)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购卡人和持卡人信息的保护,确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未经购卡人和持卡人同意,不得用于与购卡人和持卡人的预付卡业务无关的目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以书面形式或通过网站,向客户提供诚品阅读卡使用的有关资料,包括章程、领用合约、使用说明、收费项目及标准等。
(四)应向持卡人提供咨询、查询、投诉受理等服务。应在收到持卡人投诉、咨询或查询请求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三十条 购买人的权利
(一)购买人享有按规定使用诚品阅读卡的权利。
(二)购买人有权知悉诚品阅读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及标准。
(三)购买人对诚品阅读卡交易有疑问的,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诚品书店提出查询或更正要求。
第三十一条 购买人的义务
(一) 购买人应当向发卡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及证明文件,不得冒用他人身份或使用伪造、变造身份证明文件购买诚品阅读卡。
(二) 购买人未妥善保管诚品阅读卡,导致诚品阅读卡遗失、灭失的,应当自行承担经济损失。
(三) 购买人对诚品阅读卡保管不善,导致他人冒用诚品阅读卡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自行承担。
(四) 购买人不得在发卡机构指定场所以外的其他场所使用诚品阅读卡。购买人未按约定进行交易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自行承担。
(五) 购买人购买使用诚品阅读卡前应先仔细阅读本章程,购买使用诚品阅读卡表示同意遵守本章程并接受本章程的约束。
(六) 购买人在支付前,应当核对支付指令所包含的金额、收款人等完整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发卡机构制定、修改和解释,且发卡机构有权视具体运营需要,不定期地对本章程进行修改或补充,届时以发卡机构官方网站最新公布的章程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惯例执行,如发卡机构与购买人另有约定的,遵从双方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2019年5月起正式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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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品會員約定條款


本約定條款所稱之「誠品會員」包括「累計卡友」及「誠品人會員」,「累計卡友」係指累計卡之持有人,「誠品人會員」係指誠品人會員卡持有人;「誠品會員卡」為累計卡及誠品人會員卡之統稱(以下簡稱為「會員卡」)。


  • 壹、 一般條款
    • 一. 誠品會員卡之申辦
      1. 累計卡

        累計卡之申請、核卡及續卡資格,由誠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本公司」)制訂並對外公告,申請人於誠品門市服務台或本公司及關係企業之線上平台(包括但不限於誠品網路書店、迷誠品網站、【誠品人eslite】APP)申辦累計卡時,確認已詳讀並同意載明之「約定條款」、「個資告知事項」、「使用規則」及相關規定,並填具本人申辦資料後,向本公司指定服務據點或線上平台申辦。 如申請人不具申請或核卡資格,或未確實填具本人申辦資料後,本公司得拒絕申請或發卡。於本公司核發本卡後,如發現申請人不具申請資格,或申請人填寫之資料與事實不符,本公司有權停卡並註銷申請人持卡資格及相關權益。 累計卡於誠品通路消費累計達新台幣1萬元,即可持本人身分證明文件至誠品門市服務台換發誠品人會員卡,若出示身分證字號與累計卡申辦資料不符,恕無法進行升等換卡。

      2. 誠品人會員卡

        誠品人會員卡之申請、核卡及續卡資格,由本公司制訂並對外公告,申請人於簽署申請書時,確認已詳讀並同意申請書載明之「約定條款」、「個資告知事項」、「使用規則」及相關規定,申請人確實填具申請書並親自簽名後,連同身分證明文件,向本公司指定服務據點。 如申請人不具申請或核卡資格,或未確實填具申請書,或未提供與累計卡申辦相符之身分證明文件予本公司進行身分核實,本公司得拒絕申請或發卡。於本公司核發本卡後,如發現申請人不具申請資格,或申請人填寫之資料與事實不符,本公司有權停卡並註銷申請人之持卡資格及相關權益。

    • 二. 誠品會員卡有效期間
      1. 累計卡無有效期間限制。
      2. 誠品人會員卡自申請日起算,有效期間一年。於有效期間到期時,消費金額或消費次數未達本公司設定之門檻,該會員累計消費金額、消費次數、點數均歸零,並自動調整為累計卡。如不同意調整,請於會員卡效期截止日起算一個月內通知本公司。
    • 三. 申請人經本公司核發會員卡號時即成為持卡人,持卡人行使本卡權利時,應依服務人員要求出示會員卡、官方行動版會員卡、或提供身分證字號(外籍會員恕不適用)、行動電話號碼進行身分確認,但本公司及關係企業、合作廠商得要求持卡人出示本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以利進行身分確認,如持卡人拒絕出示,本公司及關係企業、合作廠商可不接受持卡人行使相關權利。
    • 四. 持卡資格及相關權益,恕無法以任何方法轉讓或轉借予他人使用。如透過本公司及關係企業線上平台申辦之累計卡持卡人欲申請實體卡片,可至服務台享首次免費申辦發卡;若持有之實體卡片遺失或毀損,應立即通知本公司,並得申請補發,本公司將酌收工本費新台幣50元。於持卡人通知本公司遺失卡片前,如遭冒用行使卡片權利,本公司概不負責。
    • 五. 如持卡人有以任何不誠實之方式累計消費金額或點數、重製/仿冒本卡,或有任何違反本約定條款及各項最新使用規則之情形,本公司得立即停止持卡人之一切權益,並予以停卡取消持卡資格。
    • 六. 已作廢之會員卡(如遺失卡、過期卡等)仍被流通時,視為無效,本公司有權將卡片收回,避免再次誤用。
    • 七. 為維護持卡人權益,如本公司電腦或資訊系統發生異常情況,本公司有權暫停卡片之消費登錄、兌換功能及查詢等相關服務,直至異常狀況解除。
    • 八. 會員同意誠品得不定期發送電子報或商品訊息(EDM)至會員所登錄的電子信箱帳號。惟當會員收到訊息後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誠品將停止繼續發送行銷訊息。
    • 九. 持卡人資料若有異動請立即通知本公司,如未收到各項活動資訊,可至全台門市服務台,或以電話或Email通知誠品顧客服務中心,以利本公司儘速為您查詢或更新相關資料。若因持卡人未正確更新資料,致未能收到本公司寄發的權益通知、消費優惠、活動內容等相關資訊,或變更、終止持卡權益、消費優惠、活動內容的通知,持卡人同意在此情形下視為持卡人已經收到該等資訊或通知。
    • 十. 本公司保留會員卡之核發、續卡、停用、註銷及隨時修改、變更或終止各項持卡人權益、消費優惠、活動內容及相關服務之權利。持卡人同意本公司對會員卡之「約定條款暨規則」,得隨時修改或變更,並於修改或變更前之一定期間,於本公司門市或網站公告或個別通知持卡人後生效,持卡人同意上述公告可取代個別通知;如持卡人不同意修改或變更,應以電話或Email通知誠品顧客服務中心,由雙方協商相關事宜,持卡人同意若未於前述特定期間內通知,視為同意修改或變更。有關本卡各項最新使用規則、各項權益、消費優惠、標識符號、合作廠商、活動內容等相關資訊,請詳見誠品門市公告或迷誠品【會員專區】訊息:meet.eslite.com,本公司將於符合法令規定前提下,不定期更新或變更之,以最後更新者為準。
    • 十一. 任何人均不得利用會員卡及相關制度從事不法行為,違反者本公司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 十二. 對於會員卡之使用如有任何問題,敬請洽詢本公司誠品顧客服務中心0800-666-798。
  • 貳、 網路服務約定事項

    為利本公司及關係企業(包括但不限於誠品生活股份有限公司、誠品開發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誠品旅館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您便利之網路交易與誠品會員之網路服務(以下稱「網路服務」),當您使用本公司及關係企業所提供之網路服務時,請您詳讀「網路服務約定事項」,在您開始使用網路服務時,即視為您已經閱讀、瞭解並同意接受「網路服務約定事項」所有內容,並視為您已確認詳閱並同意個人資料保護告知暨同意事項。如您不同意「網路服務約定事項」之全部或部分內容,請勿註冊,並請立即停止使用網路服務。

    • 一. 申請方式
      1. 開通網路服務完成驗證後,即同步成為累計卡友。
      2. 若您開通網路服務時已是誠品會員(包含誠品人會員及累計卡友),系統將自動為您登錄誠品會員卡號,或可於會員專區登錄您的誠品會員卡號,啟用網路服務功能。即可於線上平台(包含但不限於:誠品網路書店、迷誠品、誠品人APP等)進行個人消費紀錄之帳戶查詢(包含:效期、點數、消費明細…等),並可於線上即時維護您的個人資料、修改個人電子報退訂閱、參加指定之線上活動等網站內提供之各項專屬服務。
    • 二. 權利與義務
      1.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應負保護、教養之責任。若您未滿二十歲,或依《民法》等相關規定,是未具備完全行為能力之人,須由您的家長(父、母或監護人,以下同)陪同閱讀本特別約定事項,在您的家長詳讀、瞭解並同意本特別約定事項後,才能使用網路服務。當您使用網路服務時,即視為您的家長已詳讀、瞭解並同意接受本特別約定事項之所有內容。
      2. 誠品會員應自行確保網路帳號及密碼之機密與安全。誠品會員對於自己本身使用網路帳號及密碼所為之一切行為,應自行承擔全部法律責任,並同意遵守以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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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侵害他人名譽、隱私權、營業秘密、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其他智慧財產權及其他權利。
        • (3) 違反依法律或契約所應負之保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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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如會員利用網路服務從事侵害他人權利之行為,或犯罪活動,或任何違法行為,會員應自負全部法律責任,本公司及關係企業將立即撤銷會員資格,永久禁止使用網路服務,並請求因此所受之全部損害,包含但不限於商譽損失、裁判費及律師費等。
    • 三. 網路服務內容的變更

      會員同意本公司及關係企業得隨時調整、變更、修改或終止網路服務或網路服務約定事項,並得於修改及變更前60日,於本公司及關係企業之網站公告後生效,不再另行個別通知。會員因參與本公司及關係企業之活動及使用網路服務,而與本公司及關係企業所發生之權利義務關係,均以本網路服務約定事項之最新修訂之版本為準。如會員不同意修改或變更,應於修改或變更生效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及關係企業,由雙方協商相關事宜,如逾期未為通知,應視為同意修改或變更。

    • 四. 網路交易須知
      1. 當會員完成線上訂購程序後,本公司及關係企業將自動經由電子郵件寄給您一封通知信,該通知僅表示本公司及關係企業已收到訂購訊息,惟並不表示該筆交易已經完成,本公司及關係企業保留是否接受該筆訂單之權利。會員得在本網站查詢訂單明細及出貨狀況。
      2. 當會員使用網路服務完成訂購程序,即表示已經提出購買之要約,並同意本條款及網頁上所載明之交易條件或限制。會員所留存之個人資料(例如:地址、電話…等),於訂購後如有變更,應立即上線修改,不得以資料已變更為理由,否認訂購行為或拒絕付款。
      3. 會員使用網路服務進行網路交易,如遇有任何疑義,應以誠品電腦系統之電子交易紀錄為準。如發現交易資料不正確,應立即通知誠品顧客服務中心(客服專線:0800-666-798)協助處理。
    • 五. 商品的退回
      1. 收受商品後,如發現商品有瑕疵,得退回商品。
      2. 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網路交易之商品,買受人得於收受商品後七天內退回商品。惟下列商品僅得於商品有瑕疵之情形退回,並不適用前述《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
        • (1) 以數位或電磁紀錄形式儲存的商品,包含且不限於電腦程式、數位音樂檔案、錄音帶、錄影帶、CD、VCD、DVD等。
        • (2) 可供線上下載、或以線上傳輸方式提供的商品或資料。
        • (3) 性質上易於變質或損壞的商品、以及性質上無法或不適合退還的商品,包含且不限於花卉、食品、個人衛生用品等。
        • (4) 依照會員所要求或註明的規格、需求或時間,所訂製、調整或送達的商品。
        • (5) 密封的產品(例如漫畫、小說、CD影音商品等等)。
        • (6) 報紙、雜誌、期刊、或其他定期發行的商品。
        • (7) 依照通常運送條件,貨物取回時已逾保存期限、或已變質或損壞的商品。
      3. 退回之商品,必須保持商品、贈品、附件、內外包裝、及所有附隨文件及資料的完整性,如已開立及取得實體發票(紙本),並應連同發票一併退回;否則,本公司及關係企業得拒絕退貨及退款。
    • 六. 網路服務的中斷或停止

      如本公司及關係企業之電腦或資訊系統發生異常狀況,本公司及關係企業有權暫停提供網路服務,直至異常狀況排除。

    • 七. 智慧財產權的保護
      1. 本公司及關係企業所使用軟體或程式、網站上所有內容,包含但不限於著作、圖片、檔案、資訊、資料、網站架構、網站畫面的安排、網頁設計等智慧財產權,屬於誠品所有,或已取得權利人之同意及授權而使用。任何人包含會員本人,未事前取得本公司及關係企業或權利人書面同意及授權,均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如違反,立即撤銷會員資格,永久禁止使用網路服務,並請求因此所受全部損害,包含但不限於商譽損失、裁判費及律師費等。
      2. 會員或任何人如發現侵害誠品或其他權利人智慧財產權之情形,歡迎檢舉,並立即通知本公司及關係企業之顧客服務中心(客服專線:0800-666-798)處理。
  • 其他
    • 一. 「誠品會員約定條款」如有部分無效時,不影響其他有效條款之效力,「誠品會員約定條款」、會員制度及相關使用規則等僅適用於本公司及關係企業台灣之門市。
    • 二. 「誠品會員約定條款」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 誠品股份有限公司及關係企業個人資料保護告知暨同意事項

    為提供您最完善的服務並保護您的個人資料,誠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本公司」)及關係企業(包括但不限於誠品生活股份有限公司、誠品開發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誠品文化藝術基金會及誠品旅館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謹此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8條及第9條規定,告知您以下事項:

    蒐集目的、個人資料類別、利用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為提供您有關本公司或關係企業各項消費優惠、商品、服務或活動及其最新資訊並有效管理會員資料或進行滿意度及消費統計分析調查(下稱「蒐集目的」),本公司或關係企業將於上開蒐集目的消失前,在臺灣地區或完成上開蒐集目的之必要地區內,蒐集、處理、利用或國際傳輸您填載於誠品會員申請書之個人資料或日後經您同意而提供之其他個人資料。在上開蒐集目的範圍內,本公司或關係企業可能會將您全部或部分個人資料提供予關係企業或合作廠商。

    權利行使事項

    您可透過顧客服務中心(服務專線0800-666-798按1)向本公司或關係企業行使下列權利,除個資法另有規定外,本公司或關係企業不會拒絕,並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1. 查詢或請求閱覽您的個人資料。
    2. 製作給您個人資料複本。
    3. 補充或更正您的個人資料。
    4. 停止蒐集、處理、利用或國際傳輸您的個人資料。
    5. 刪除您的個人資料。
    6. 您的拒絕接受行銷。

    注意事項

    如您不同意提供個人資料或刪除或停止蒐集、處理、利用或國際傳輸您的個人資料,您膫解本公司或公係企業可能因此無法進行核卡資格審核及相關處理作業或提供您完善的服務、或必須採取停卡措施,尚請見諒。

  • 誠品會員卡使用規則

    消費/誠品點累計規則

    1. 消費時須出示實體卡、官方行動版會員卡、或提供身分證字號(外籍會員恕不適用)、行動電話號碼進行身分確認,方可累計消費金額或誠品點,單筆交易金額NT$40元1點。(僅誠品人會員有點數累計)
    2. 於網路書店之消費請先註冊網路帳號,消費累計金額、次數、誠品點,以發票日為計算基準。
    3. 誠品點有效期限:每筆消費累積之誠品點皆可使用至次年年底,惟會員資格失效點數即同時消失。(舉例:誠品人會員於2017年所得誠品點,將於2018年12月31日自動失效因故無法累計消費金額及誠品點時,請於消費日起7天內攜帶消費發票正本及誠品人會員卡至全台誠品各門市服務台補登消費累計。
    4. 消費累計金額、次數與誠品點以折扣後所支付實際交易金額為計算基準,於消費日2個工作天內匯入個人帳戶,下列項目不列入消費累計金額:
      • 購買禮券之金額(持未開發票禮券之消費可納入累計)
      • 代收款項(如兩廳院售票、停車費)
      • 非誠品表演廳主辦之節目票券及公關票券(票價為10元或票券上印有貴賓券字樣)之購票金額
      • 誠品會員付費入會費用NT$2,000元
      • 退貨之消費累計將自動扣除

      ◎遺失補卡之工本費可列入金額、次數與點數累計。

    誠品點折抵方式

    1. 誠品人會員持實體卡、官方行動版會員卡或本人台灣身分證正本(外籍網路會員恕不適用)可進行折抵,外籍會員僅適用出示實體卡、官方行動版會員卡,至全台各門市消費,每10點誠品點可折抵消費金額NT$1元,亦可於網路書店兌換相關商品。
    2. 誠品點折抵,網路書店及松菸影院須全額折抵,部分專櫃恕不配合點數折抵,相關折抵辦法以活動現場或網站標示為準。
    3. 誠品點數限於結帳時折抵使用,不得要求折換現金或轉移。
    4. 點數一經折抵,若有任何問題,需經2個工作天方可返還。
    5. 為維護會員權益,如系統產生異常狀況時,誠品將暫停該卡點數兌換或折抵功能;異常狀況解除時,誠品隨即恢復開通點數兌換或折抵功能。
    6. 會員應善盡會員卡保管責任,任何已折抵之點數除取消訂單或退貨外,均無法退回點數。

    ◎本公司保留隨時變更使用規則之權利,最新使用規則請以門市或網站公告為準。

    如持卡人有任何違反誠品會員約定條款、消費累計、消費積點與點數折抵規則之情形,經本公司就個案認定,認為情節重大,本公司有權立即停止持卡人一切權益,並取消持卡資格,持卡人不得有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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