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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paid charter Prepaid card inquiry



常见问题FAQ

1. 什么是诚品生活卡?
诚品生活卡包含实体预付卡和电子预付卡两大类,可以在大陆诚品生活各店(包含书店)使用。分为100元、500元、1,000元三种固定面值;电子预付卡包含自定义面值,购卡人可根据需要自定义金额,充分满足购卡人的需求。

2. 什么是诚品阅读卡?
诚品阅读卡包括实体预付卡和电子预付卡两大类,仅限在卡片发行之诚品书店(苏州)使用。分为200元、500元、1000元三种固定面值;电子预付卡包含自定义面值,购卡人可根据需要自定义金额,充分满足购卡人的需求。

3. 电子卡购买后,如何使用?
电子卡购买后,会存放在微信卡包里。线下使用时,从微信卡包里找到诚品生活卡/诚品阅读卡,点击立即使用(或从"诚品eslite服务号"菜单 - 生活卡/阅读卡),点击“付款”出示电子卡的付款二维码/一维码,收银员输入金额扫码后即可完成付款。

4. 电子卡付款的二维码/条形码被截图了,是否有风险?
电子卡付款的二维码/条形码采用安全加密变码技术,每分钟会自动更新,即使被截图了,过期也无法进行付款使用;且支付时需设置支付密码,可以保障您电子卡的交易安全。

5. 支付成功后充值资金未到账如何处理?
如遇这种情况,请联系客服人员,客服人员会介入为您处理。

6. 电子卡转赠给好友后,自己还可以使用吗?
电子卡转增后,电子卡即处于“转增中”状态,待好友领取后,电子卡即从卡包里消失,转增者不可继续使用电子卡。被转增的好友可继续使用电子卡余额进行消费。若他人未在24小时内领取,转增的礼品卡将原路返回至顾客微信卡包。




诚品生活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电子支付业务的发展,为社会各界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惯例,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诚品生活卡属于资和信电子支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和信)与诚品生活联合发行的预付卡产品,是资和信与诚品生活苏州、诚品生活深圳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诚品生活苏州及诚品生活深圳店内的特约商户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
本章程所称“诚品生活”包含诚品生活苏州和诚品生活深圳。
第三条 诚品生活卡分为记名卡和不记名卡,以人民币计价,不得提取现金、不得透支使用。不记名卡一经售出,恕不退换。
第四条 诚品生活卡面向个人及单位发行,按信息存贮介质不同分实体卡和电子卡。
第五条 实体卡由资和信预制卡片且具有支付功能;电子卡以密码、串码、图形或其他电子形式作为载体的虚拟卡,具有支付功能。
第六条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资和信”是指资和信电子支付有限公司。
“购买人”(也称持卡人或客户)指使用货币资金购买诚品生活卡用于消费支付的依法成立的法人及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特约商户”是指与资和信与诚品生活苏州、资和信与诚品生活深圳签约,接受诚品生活卡进行交易的实体和网上记名单位。
第七条  资和信、诚品生活、购买人、特约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及《特约商户利用"金融卡业务统一发布及接入服务平台"受理诚品生活卡的合作协议》等在购卡时签署的协议。
       
第二章 申请条件及手续
第八条 凡自愿遵守本章程的购买人,均可在诚品eslite服务号或诚品生活售卡网点申请购买诚品生活卡。
第九条 凡在诚品生活售卡网点购买诚品生活卡时,应按有关法规和资和信的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购买人保证提供的证明文件是真实、完整、准确、合法的,同意资和信通过合法手段核实购买人提供的基本信息并保存相关资料。
      
第三章 购卡规定
第十条 诚品生活卡单张记名卡资金限额不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资金限额不超过1000元。单张购买金额在人民币1000元(含)以下的可选择不记名卡,单张购卡金额在1000元(不含)至5000元(含)的须购买记名卡。
第十一条  购买人(个人及单位)购买记名卡或一次性购买不记名卡1万元以上的,应当使用实名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  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超过5000元以上,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超过5万元以上的,须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结算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
第十三条  购买人可用现金、银行卡或其他资和信接受的支付方式,通过资和信指定的渠道购买诚品生活卡。
第十四条  资和信将客户购卡资金按照国家监管部门对支付机构预付卡备付金的有关规定存入备付金账户,并确保备付金的资金安全。

第四章 交易及业务规定
第十五条 持卡人可凭诚品生活卡在诚品生活的特约商户进行交易,使用范围以诚品生活网站上的最新信息及特约商户的店内告示为准,交易以联机或脱机方式完成,并即时扣除预付价值。
第十六条 基于持卡人联机交易打印的凭证或凭诚品生活卡磁条、图形、串码或密码等电子数据而办理的各项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第十七条 使用诚品生活卡不得透支消费,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提取现金;不得用于购买、交换非资和信发行的预付卡、单一行业卡及其他商业预付卡或向其充值。
第十八条 诚品生活卡毁损无法交易或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新卡的,可在资和信指定场所办理更换,资和信可要求客户在办理业务时出示身份证件,换卡时客户应交纳换卡费。电子钱包性质的诚品生活卡不可以更换。
第十九条 记名诚品生活卡遗失可办理卡片挂失手续。办理书面挂失及补卡时,购买人须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按资和信要求办理挂失、补卡手续,诚品生活卡售卡网点在书面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
第二十条 记名诚品生活卡不设有效期,不记名诚品生活卡有效期为三年,以发卡日起算。
第二十一条 诚品生活卡赎回仅限于记名卡,在购卡3个月后可以办理赎回。赎回时,购买人携带本人身份证、购卡时提供的相关凭证及拟赎回的诚品生活卡到诚品生活卡售卡网点办理。赎回诚品生活卡,应当使用银行转账方式,由资和信将赎回资金退至原购卡银行账户。用现金购买或原购卡银行账户已撤销的,赎回资金应当退至与购卡人同名的单位或个人银行账户。
第二十二条 资和信为持卡人提供如下消费便利:
(一)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预付卡,资和信提供延期、激活、换卡等服务,保障持卡人继续使用。
(二)免费向持卡人提供特约商户名录、卡内资金余额及一年以内的交易明细查询服务。
(三)资和信应当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用户免费提供对账服务以及交易记录。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与特约商户间发生的交易纠纷应由持卡人与特约商户自行解决,持卡人不得以和商户发生纠纷等为由拒绝支付交易款项、偿还使用诚品生活卡引起的债务及相关费用。
 
第五章 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二十四条 因诚品生活卡毁损及其他原因需更换新卡的,每卡收10元换卡费。
第二十五条 客户在诚品生活售卡网点办理正式挂失业务,每卡收取挂失及补卡费10元。
第二十六条 诚品生活卡延期费用。对于设定有效期的诚品生活卡,资和信提供手动延期,诚品生活卡过期后不能继续使用,应当由购卡人本人持有效证件到诚品生活售卡网点办理延期,每次延长期限为一年,每次一次性收取延期卡片激活费10元,卡片余额在100元(不含)以下的免收激活费。
第二十七条 办理赎回业务时,按诚品生活卡卡内余额的3%收取赎回手续费。
      
第六章 当事人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 资和信的权利
(一)有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购卡人在诚品生活售卡网点按规定提供个人、单位的身份信息及证明文件,并依法保存。
(二)对于违反本章程使用诚品生活卡的,资和信有权暂停该诚品生活卡的使用。
(三)因供电、通讯、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持卡人不能正常使用诚品生活卡的,资和信可以为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因此可能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九条 资和信的义务
(一)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等规定,保证客户备付金安全。
(二)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购卡人和持卡人信息的保护,确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未经购卡人和持卡人同意,不得将获得的经购卡人和持卡人信息用于与购卡人和持卡人的预付卡业务无关的目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如持卡人请求,资和信应向持卡人提供咨询、查询、投诉受理等服务。资和信应在收到持卡人投诉、咨询或查询请求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四)资和信应当确保电子支付指令的完整性、一致性、可跟踪稽核和不可篡改。
第三十条 购买人的权利
(一)购买人享有按规定使用诚品生活卡的权利。
(二)购买人有权知悉诚品生活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及标准。
(三)购买人对诚品生活卡交易有疑问的,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发卡机构提出查询或更正要求。
第三十一条 购买人的义务
(一) 购买人应当向资和信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及证明文件,不得冒用他人身份或使用伪造、变造身份证明文件购买诚品生活卡。
(二) 购买人未妥善保管诚品生活卡,导致诚品生活卡遗失、灭失的,应当自行承担经济损失。
(三) 购买人对诚品生活卡保管不善,导致他人冒用诚品生活卡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自行承担。
(四) 购买人不得在资和信指定场所以外的其他场所使用诚品生活卡。购买人未按约定进行交易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自行承担。
(五) 购买人在支付前,应当核对支付指令所包含的金额、收款人等完整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资和信电子支付有限公司、诚品生活百货(苏州)有限公司、诚品生活百货(深圳)有限公司参与诚品生活卡业务处理的各有关机构、持卡人均须共同遵守本章程。
第三十三条 资和信变更诚品生活卡章程应当提前30日在诚品生活售卡网点、网站显著位置进行公告。新章程中涉及新增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降低优惠条件等内容的,资和信在新章程或协议文本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对原有客户按照原章程或协议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2019年5月起正式生效实施。
 



诚品阅读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电子支付业务的发展,为社会各界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惯例,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诚品阅读卡是指诚品书店(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下称“诚品书店”)发行的预付卡产品,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诚品书店购买图书类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
第三条 诚品阅读卡分为记名卡和不记名卡,以人民币计价,不得提取现金、不得透支使用。不记名卡一经售出,恕不退换。
第四条 诚品阅读卡面向个人及单位发行,按信息存贮介质不同分实体卡和电子卡。
第五条 实体卡由诚品书店预制且具有支付功能的实体卡;电子卡以密码、串码、图形或其他电子形式作为载体的虚拟卡,具有支付功能。
第六条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诚品书店”:诚品书店(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
“购买人”:(也称持卡人或客户)指使用货币资金购买诚品阅读卡用于消费支付的依法成立的法人及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二章 申请条件及手续
第七条 凡自愿遵守本章程的购买人,均可在诚品eslite服务号或诚品生活苏州售卡网点申请购买诚品阅读卡。
第八条 购买人购买诚品阅读卡时,应按有关法规和诚品书店的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购买人保证提供的证明文件是真实、完整、准确、合法的,同意诚品书店通过合法手段核实对购买人提供的基本信息,并保存相关资料。
     
第三章 购卡规定
第九条 诚品阅读卡分为记名卡和不记名卡,单张记名卡资金限额不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资金限额不超过1000元。单张购买金额在人民币1000元(含)以下的可选择不记名卡,单张购卡金额在1000 元(不含)至5000元(含)的须购买记名卡。
第十条 购买人购买记名卡或一次性购买不记名卡1万元以上的,应当使用实名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第十一条 购买人可以通过现金、银行卡方式购卡。同一购买人可购买多张诚品阅读卡。
第十二条 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超过5000元以上,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超过5万元以上的,须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结算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
第十三条 诚品书店将客户购卡资金按照国家监管部门对预付卡备付金的有关规定存入备付金账户,并确保备付金的资金安全。
     
第四章 交易及业务规定
第十四条 持卡人可凭诚品阅读卡在诚品书店内进行交易,使用范围以诚品生活苏州网站上的最新信息及特约商户的店内告示为准,交易以联机或脱机方式完成,并即时扣除预付价值。
第十五条 基于持卡人联机交易打印的凭证或凭诚品阅读卡磁条、图形、串码或密码等电子数据而办理的各项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第十六条 使用诚品阅读卡不得透支消费,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提取现金。
第十七条 诚品阅读卡毁损无法交易或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新卡的,可在诚品指定场所办理更换,诚品书店可要求客户在办理业务时出示身份证件,换卡时客户应交纳换卡费。诚品阅读卡电子卡不可以更换。
第十八条 记名诚品阅读卡遗失可办理卡片挂失手续。办理书面挂失及补卡时,购买人须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按诚品书店要求办理挂失、补卡手续,诚品阅读卡售卡网点在书面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
第十九条 记名诚品阅读卡卡不设有效期,不记名诚品阅读卡有效期为三年,以发卡日起算。
第二十条 诚品阅读卡赎回仅限于记名卡,在购卡3个月后可以办理赎回。赎回时,购买人携带本人身份证、购卡时提供的相关凭证及拟赎回的诚品阅读卡到诚品阅读卡售卡网点办理。赎回诚品阅读卡,应当使用银行转账方式,由诚品书店将赎回资金退至原购卡银行账户。用现金购买或原购卡银行账户已撤销的,赎回资金应当退至与购卡人同名的单位或个人银行账户。
第二十一条 诚品书店为持卡人提供如下消费便利:
(一) 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预付卡,诚品书店提供延期、激活、换卡等服务,保障持卡人继续使用。
(二) 免费向持卡人提供特约商户名录、卡内资金余额及一年以内的交易明细查询服务。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与特约商户间发生的交易纠纷应由持卡人与特约商户自行解决,持卡人不得以和商户发生纠纷等为由拒绝支付交易款项、偿还使用诚品阅读卡引起的债务及相关费用。
     
第五章 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二十三条 因诚品阅读卡毁损及其他原因需更换新卡的,每卡收10元换卡费。
第二十四条 客户在诚品书店售卡网点办理正式挂失业务,每卡收取挂失及补卡费10元。
第二十五条 诚品阅读卡延期费用。对于设定有效期的诚品阅读卡,诚品提供手动延期,诚品阅读卡过期后不能继续使用,应当由购卡人本人持有效证件到诚品生活苏州售卡网点办理延期,每次延长期 限为一年,每次一次性收取延期卡片激活费10元,卡片余额在100元(不含)以下的免收激活费。
第二十六条 办理赎回业务时,按诚品阅读卡卡内余额的3%收取赎回手续费。
第二十七条 持卡人查询一年以上诚品阅读卡交易明细,每次收取10元/卡查询费。
     
第六章 当事人权利义务
第二十八条 发卡机构的权利
(一)有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购卡人在诚品阅读卡售卡网点按规定提供个人、单位的身份信息及证明文件,并依法保存。
(二)对于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使用诚品阅读卡的,发卡机构有权暂停该诚品阅读卡的使用。
(三)因供电、通讯、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持卡人不能正常使用诚品阅读卡的,发卡机构可以为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因此可能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九条 发卡机构的义务
(一)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等规定保证客户备付金安全。
(二)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购卡人和持卡人信息的保护,确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未经购卡人和持卡人同意,不得用于与购卡人和持卡人的预付卡业务无关的目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以书面形式或通过网站,向客户提供诚品阅读卡使用的有关资料,包括章程、领用合约、使用说明、收费项目及标准等。
(四)应向持卡人提供咨询、查询、投诉受理等服务。应在收到持卡人投诉、咨询或查询请求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三十条 购买人的权利
(一)购买人享有按规定使用诚品阅读卡的权利。
(二)购买人有权知悉诚品阅读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及标准。
(三)购买人对诚品阅读卡交易有疑问的,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诚品书店提出查询或更正要求。
第三十一条 购买人的义务
(一) 购买人应当向发卡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及证明文件,不得冒用他人身份或使用伪造、变造身份证明文件购买诚品阅读卡。
(二) 购买人未妥善保管诚品阅读卡,导致诚品阅读卡遗失、灭失的,应当自行承担经济损失。
(三) 购买人对诚品阅读卡保管不善,导致他人冒用诚品阅读卡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自行承担。
(四) 购买人不得在发卡机构指定场所以外的其他场所使用诚品阅读卡。购买人未按约定进行交易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自行承担。
(五) 购买人购买使用诚品阅读卡前应先仔细阅读本章程,购买使用诚品阅读卡表示同意遵守本章程并接受本章程的约束。
(六) 购买人在支付前,应当核对支付指令所包含的金额、收款人等完整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发卡机构制定、修改和解释,且发卡机构有权视具体运营需要,不定期地对本章程进行修改或补充,届时以发卡机构官方网站最新公布的章程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惯例执行,如发卡机构与购买人另有约定的,遵从双方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2019年5月起正式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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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诚品累计卡(以下简称本卡或累计卡)之申请、核卡及续卡资格由诚品书店(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制订并对外公告,申请人于诚品门市顾客服务中心或诚品官方手机APP申办累计卡时,确认已详读并同意“诚品累计卡约定条款”、“诚品累计卡个人信息告知事项”、及“诚品累计卡使用须知”及相关规定(以下合称“诚品人累计卡约定条款暨规则”),申请人确实填具本人申办数据后,向本公司指定服务据点或在线平台申办。
诚品累计卡有效期限内于诚品通路消费累计达RMB2,000元,即可换发诚品人会员卡。申办诚品人会员卡时,须持本人身分证明文件至诚品门市服务台办理,若出示身分证号与系统中累计卡申办数据不符,恕无法进行升等换卡。

2.    如申请人不具申请或核卡资格,或未确实填具累计卡申办资料,本公司得拒绝申请或发卡。于本公司核发本卡后,如发现申请人不具申请资格,或申请人填写之资料与事实不符,本公司有权停卡并注销申请人持卡资格及相关权益。

3.    累计卡自发卡日起算,于有效期限内,若未有消费纪录,则该累计卡权益及卡片累计金额随即失效。累计卡有效期限之相关规则,请于诚品生活网站查询。

4.    申请人经本公司核发累计卡号时即成为持卡人,持卡人行使本卡权利时,应依服务人员要求出示累计卡、官方行动版累计卡、或提供身分证号进行身分确认,但本公司、诚品集团关系企业及合作厂商得要求持卡人出示本人身分证明文件原件,以利进行身分确认,如持卡人拒绝出示或以其他理由不能出示的,本公司、诚品集团关系企业及合作厂商可不接受持卡人行使相关权利。

5.    本卡之持卡资格及相关权益(含消费累计),恕无法以任何方法转让或转借予他人使用。如透过诚品在线平台申办之持卡人欲申请实体卡片,可至服务台享首次免费申办发卡;若持有之实体卡片遗失或毁损,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得申请补发,本公司将酌收工本费RMB10元。于持卡人通知本公司遗失本卡前,如遭冒用行使本卡权利,本公司概不负责。

6.    如持卡人有以任何不诚实之方式累计消费金额、重制/仿冒本卡,或有任何违反本约定条款及各项最新使用规则之情形,本公司得立即停止持卡人之一切权益,并予以停卡取消持卡资格。

7.    已作废之本卡(如遗失卡、过期卡等)仍被流通时,视为无效,本公司有权将卡片收回,避免再次误用。

8.    为维护持卡人权益,如本公司计算机或信息系统发生异常情况,本公司有权暂停本卡之消费登录、兑换功能及查询…等相关服务,直至异常状况解除。

9.    持卡人资料若有异动请立即通知本公司,如未收到各项活动信息,可至本公司或诚品集团关系企业门市(以下简称「诚品门市」)顾客服务中心办理数据变更或进行查询,以利本公司尽速为您确认或更新相关资料。若因持卡人未正确更新数据,致未能收到本公司寄发的权益通知、消费优惠、活动内容等相关信息,或变更、终止持卡权益、消费优惠、活动内容的通知,持卡人同意在此情形下视为持卡人已经收到该等信息或通知。

10.    本公司保留本卡之核发、续卡、停用、注销及随时修改、变更或终止各项持卡人权益、消费优惠、活动内容及相关服务之权利。持卡人同意本公司对本卡之约定条款、个人信息告知事项、使用规则等,得随时修改或变更,并于修改或变更前之一定期间,于诚品门市或网站公告或个别通知持卡人后生效,持卡人同意上述公告可取代个别通知;如持卡人不同意修改或变更,应至诚品门市顾客服务中心为不同意的通知,由双方协商相关事宜,持卡人同意若未于前述特定期间内通知,视为同意修改或变更。有关本卡各项最新使用规则、各项权益、消费优惠、标识符号、合作厂商、活动内容等相关信息,请详见诚品门市公告或网站,本公司将于符合法令规定前提下,不定期更新或变更之,以最后更新者为准。

11.    本公司保留关于变更诚品累计卡发卡公司,并移转本公司与持卡人间相关权利义务予诚品集团关系企业之权利,申请人(持卡人)对此确认无异议。

12.    任何人均不得利用本卡及相关制度从事不法行为,违反者本公司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3.    对于本卡之使用如有任何问题,敬请洽询诚品门市顾客服务中心。

14.    本约定条款如有部分无效时,不影响其他有效条款之效力。本约定条款、卡友制度、消费累计及相关使用规则等适用于本公司及诚品集团关系企业在各地(不含台、港、澳)之门市。

15.    本约定条款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准据法律,因申请、使用诚品人累计卡、诚品人累计卡资格、或诚品人累计卡约定条款暨规则引发之相关争议,申请人(持卡人)同意由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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