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般条款
一、诚品会员卡之申办
1. 诚品会员卡之申请、核卡及续卡资格由诚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制订并对外公告,申请人於本公司指定的实体或线上通路(包括但不限於线上平台、手机APP)申办会员卡时,请确认并详读「诚品会员条款」(包含「网路服务约定事项保护声明」、「个人资料保护告知暨同意事项」、「使用规则」及相关规定,以下合称「约定条款暨规则」),申请人并应提供完整申办资料,於本公司指定的实体或线上通路完成申办。申请人开始使用本会员卡权益时,即视为已阅读、了解并同意「约定条款暨规则」所有内容。本公司有权於任何时间修改或变更约定条款暨规则之内容,修改後的约定条款暨规则内容将公告於本公司网站适当位置,本公司将不会个别通知诚品会员,建议诚品会员随时注意该等修改或变更。
2. 申请人应确保所提供之所有申请资料均为真实、正确且完整,且不得以第三人之名义注册为会员。每一位自然人仅能申请并持有一个会员帐户,不得重覆注册、冒用他人资料、提供无法联系之资料,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多个会员帐户,藉此规避本会员制度之相关规范。
3. 如申请人不具申请或核卡资格、重复申请、未确实填具完整申办资料、或提供虚假不实或误导性资讯,本公司得拒绝申请或发卡。於本公司核发会员卡後,如发现申请人不具申请、核卡资格、重复申请、未确实填具完整申办资料、提供虚假不实或误导性资讯或申请人提供之资料与事实不符,本公司有权立即停卡并注销其会员资格及相关权益。申请人如因前述情形获有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於点数折抵或优惠折扣),应无条件返还,本公司并得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二、会员资格
1. 「白卡」会员资格无有效期间限制。「金卡」会员及「黑卡」会员效期自核发日(或升等日)起算,至满12个月之该月月底止。◎ 2024年11月权益调整公告:为保障会员权益及卡号安全,本公司将针对长期未使用的白卡会员卡号与资格进行管理,并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查核。自2025年1月1日起,若白卡会员帐户在查核日往前回溯连续5年(含)以上无消费纪录,该会员卡号及资格将自动终止。敬请会员留意,如帐户内仍有未使用之点数或优惠券,请於会员资格终止前兑换或使用。
2. 白卡会员於本公司指定的实体或线上通路消费累计达指定金额,即可升等金卡会员,成为金卡会员有效期间内於本公司(含关系企业)经营的实体或线上通路累计达指定金额,即可升等黑卡会员。
3.每笔交易(单张发票)限累入单一卡别,发票金额不得拆分累入不同卡别。
4.有效期间内升等「金卡」或「黑卡」会员後,或有效期间届期时达本公司指定之门槛後续会,累计消费金额与消费次数将均归零重新累计,并自动调整会员等级或效期,期间累计之诚品点保留至点数效期截止日。
三、会员身分确认
申请人经本公司核发会员卡号时即成为持卡人,持卡人行使本卡权利时,应依服务人员要求出示实体会员卡、官方行动版会员卡、提供身分证字号(外籍会员恕不适用)或行动电话号码进行身分确认,但本公司及关系企业、合作厂商得要求持卡人出示本人身分证明文件正本,以利进行身分确认,如持卡人拒绝出示,本公司及关系企业、合作厂商可不接受持卡人行使相关权利。
四、持卡资格及相关权益
持卡资格及相关权益(包含但不限於:消费累计、补登消费、使用点数、使用电子券、兑换赠品),恕无法以任何方法转让或转借予他人使用,亦不得以转让、转借、出租、共用帐户、重复申请帐户或其他方式规避本会员制度之相关规范。会员於门市或线上使用会员权益时,应以本人所持会员帐户进行交易,不得切换、借用或代为使用他人之APP会员帐户,以累计消费、使用优惠、点数或电子券。若所持有之实体卡片遗失或毁损,应立即通知本公司,於持卡人通知本公司遗失卡片前,如遭冒用行使卡片权利,本公司概不负责。实体会员卡遗失或毁损本公司将不进行补发,会员得使用官方行动版会员卡,续享会员相关权益。如本公司合理判断会员有重复申请会员帐户、提供不实资料、切换或借用不同会员帐户使用会员优惠,或以多重帐户规避会员制度之情形,本公司得迳行限制、合并、暂停或终止该会员帐户及相关权益。
五、会员使用规范
(一) 持卡人应依诚信原则使用会员卡及相关会员权益,不得从事任何违反本约定条款或本公司公告之使用规则之行为。
(二) 持卡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 以任何不诚实之方式累计消费金额或点数,包括但不限於重制或仿冒会员卡、补登非持卡人本人之消费发票等行为。
2. 将会员专属折扣码、优惠连结、会员资料或其他会员专属权益,透过社交媒体、电商平台或其他公开渠道分享予第三人使用。
3. 将会员透过本公司或关系企业取得之各类优惠券或优惠(包括但不限於电子优惠券、纸本折价券、电子兑换券、生日礼券、活动赠券、点数兑换赠品或优惠券等)转售、转让、兑现、拍卖、交换或作为其他商业使用。
4. 以转让、转借、出租、共用帐户、重复申请帐户或其他方式,使第三人使用会员资格或规避本会员制度之相关规范。
5. 利用会员制度或交易方式刻意制造多笔交易之外观,或从事其他与一般正常消费习惯及经验法则显着不符之不合常规使用行为。
6. 使用已作废之会员卡(包括但不限於遗失卡、过期卡等)或使其流通使用。
(三) 会员於使用本公司或关系企业所提供之会员服务、会员专属空间或相关设施时,应遵守本公司公告之使用规范及现场管理规定。
(四) 如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公司得依情节轻重限制其使用相关服务或暂停会员资格;情节重大者,本公司并得注销会员资格或拒绝其再次申请会员卡,并依本条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处理:
1. 违反本条第(二)项所列禁止行为。
2. 违反本公司公告之空间使用规范或管理规定(包括但不限於使用时间限制、入场资格或使用方式等)。
3. 影响其他会员之使用权益或本公司营运秩序。
4. 经本公司人员劝导後仍拒不配合相关管理规范。
5. 利用会员制度规避空间使用规范或不当取得会员权益。
六、为维护持卡人权益,如本公司电脑或资讯系统发生异常情况,本公司有权暂停卡片之消费登录、兑换功能及查询等相关服务,直至异常状况解除。
七、会员同意本公司(含关系企业)得不定期发送电子报或商品讯息(EDM)至会员所登录的电子信箱帐号。惟当会员收到讯息後表示拒绝接受行销时,本公司(含关系企业)将停止继续发送行销讯息。
八、会员同意本公司(含关系企业)得不定期发送权益讯息,若会员拒绝接受权益讯息通知,本公司得注销持卡人资格及相关权益。
九、持卡人资料若有异动请立即通知本公司,如未收到各项活动资讯,可至全台门市服务台,或以电话或Email通知诚品顾客服务中心,以利本公司尽速为您查询或更新相关资料。会员应确保其所提供之联络资料为真实、正确且可正常联系之有效资讯。若因持卡人未正确更新资料,致未能收到本公司寄发的权益通知、消费优惠、活动内容等相关资讯,或变更、终止持卡权益、消费优惠、活动内容的通知,持卡人同意在此情形下视为持卡人已经收到该等资讯或通知。如本公司合理判断会员提供之资料为不实、无法联系或显有规避会员制度管理之情形,本公司得依本约定条款限制、暂停或终止其会员资格及相关权益。
十、本公司保留会员卡之核发、续卡、停用、注销及随时修改、变更或终止各项持卡人权益、消费优惠、活动内容及相关服务之权利。持卡人同意本公司对会员卡之「约定条款暨规则」,得随时修改或变更,并於修改或变更前之一定期间,於本公司门市或网站公告或个别通知持卡人後生效,持卡人同意上述公告可取代个别通知;如持卡人不同意修改或变更,应以电话或Email通知诚品顾客服务中心,由双方协商相关事宜,持卡人同意若未於前述特定期间内通知,视为同意修改或变更。有关本卡各项最新使用规则、各项权益、消费优惠、标识符号、合作厂商、活动内容等相关资讯,请详见诚品门市公告或迷诚品【会员专区】讯息:meet.eslite.com,本公司将於符合法令规定前提下,不定期更新或变更之,以最後更新者为准。
十一、任何人均不得利用会员卡及相关制度从事不法行为,违反者本公司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二、对於会员卡之使用如有任何问题,敬请洽询本公司诚品顾客服务中心0800-666-798。
十三、本约定条款如有部分无效时,不影响其他有效条款之效力。本约定条款、卡友制度及相关使用规则等仅适用於诚品及关系企业在台湾之门市。
十四、违反约定条款暨规则
会员如有违反本「约定条款暨规则」或相关使用规则之情形,本公司得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处置措施,会员不得异议,并应承担因此所生之一切法律责任:
(一) 立即限制或停止会员卡及/或帐号之使用权限,包括但不限於点数累计、折抵、兑换、优惠资格或其他会员权益之行使;
(二) 注销会员资格,并终止其使用本公司及关系企业提供之任何会员服务或网路服务;
(三) 追还已领取或已享有之不法利益,包括但不限於已兑换之商品、已享有之优惠、折扣或点数,并就因此造成之损害请求赔偿;
(四) 如涉有刑事、民事或其他违法情事者,本公司得依法移送相关机关处理,并保留对会员追偿或提起诉讼之权利;
(五) 如因会员违反本约定条款,致本公司或关系企业受有损害,会员应负赔偿责任。
十五、本约定条款以中华民国法律为准据法,并以台湾台北地方法院为管辖法院。
◥ 网路服务约定事项
为利本公司及关系企业(包括但不限於诚品生活股份有限公司、诚品开发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诚品旅馆事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您便利之网路交易与诚品会员之网路服务(以下称「网路服务」),当您使用本公司及关系企业所提供之网路服务时,请您详读「网路服务约定事项」,在您开始使用网路服务时,即视为您已经阅读、了解并同意接受「网路服务约定事项」所有内容,并视为您已确认详阅并同意个人资料保护告知暨同意事项。如您不同意「网路服务约定事项」之全部或部分内容,请勿注册,并请立即停止使用网路服务。
一、权利与义务
(一) 诚品会员可於线上平台(包含但不限於:诚品线上、迷诚品、官方诚品APP等)进行个人消费纪录之帐户查询(包含:效期、点数、消费明细等),并可於线上即时维护您的个人资料、修改个人电子报退订阅、参加指定之线上活动等网站内提供之各项专属服务。
(二) 依《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规定,父母或监护人对儿童及少年应负保护、教养之责任。若您未满十八岁,或依《民法》等相关规定,是未具备完全行为能力之人,须由您的家长(父、母或监护人,以下同)陪同阅读本特别约定事项,在您的家长详读、了解并同意本特别约定事项後,才能使用网路服务。当您使用网路服务时,即视为您的家长已详读、了解并同意接受本特别约定事项之所有内容。
(三) 诚品会员应自行确保网路帐号及密码之机密与安全。诚品会员对於自己本身使用网路帐号及密码所为之一切行为,应自行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同意遵守以下事项:
1. 透过本公司指定通路注册为诚品会员,必须详实填写。每位会员仅能注册登录一个帐号,不可重覆注册登录。诚品会员注册时必须填写确实之个人资料,若发现有不实登录时,本公司得暂停或终止您的诚品会员资格,若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亦将依法追究。
2. 网路帐号或密码如被冒用或盗用,或有其他任何安全问题发生时,请立即通知诚品顾客服务中心(客服专线:0800-666-798)。
3. 应妥善保管帐号、密码,且不得将帐号、密码及其他相关资料,任意提供给第三人知悉使用。除被冒用或盗用之情形外,使用网路帐号及密码进入本公司及关系企业网站或使用网路服务之所有行为,包括但不限於查询、检索、阅览、更改个人资料、参与各项活动,以及取得相关消费资讯、购买商品或服务等,均视为本人之行为。任何人不得使用他人之帐号或密码使用网路服务。如有违反,因而涉及犯罪或侵害他人之权利,应自负全部法律责任。
4. 网路帐号、密码及网路权益,仅供诚品会员个人使用及享有,不得转让、转借或以任何方式提供他人使用,亦不得共用。
(四) 会员不得基於非法目的,或以任何非法方式使用网路服务,并应遵守中华民国相关法令及网际网路之国际规范。若会员於中华民国领域外使用网路服务,并应遵守当地国家或地域之法令。会员不得利用网路服务从事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侵害他人权益之行为:
1. 散布或传送任何诽谤、侮辱、具威胁性、攻击性、不雅、猥亵、不实、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或其他不法之文字、图片或任何形式之档案。
2. 侵害他人名誉、隐私权、营业秘密、商标权、着作权、专利权、其他智慧财产权及其他权利。
3. 违反依法律或契约所应负之保密义务。
4. 冒用他人名义使用网路服务。
5. 传输或散布电脑病毒。
6. 滥发广告邮件。
7. 其他诚品有正当理由认为不适当之行为。
(五) 如会员利用网路服务从事侵害他人权利之行为,或犯罪活动,或任何违法行为,会员应自负全部法律责任,本公司及关系企业将立即撤销会员资格,永久禁止使用网路服务,并请求因此所受之全部损害,包含但不限於商誉损失、裁判费及律师费等。
二、网路服务内容的变更
会员同意本公司及关系企业得随时调整、变更、修改或终止网路服务或网路服务约定事项,并得於修改及变更前30日,於本公司及关系企业之网站公告後生效,不再另行个别通知。会员因参与本公司及关系企业之活动及使用网路服务,而与本公司及关系企业所发生之权利义务关系,均以本网路服务约定事项之最新修订之版本为准。如会员不同意修改或变更,应於修改或变更生效日前,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及关系企业,由双方协商相关事宜,如逾期未为通知,应视为同意修改或变更。
三、网路交易须知
1. 当会员完成线上订购程序後,本公司及关系企业将自动经由电子邮件寄给您一封通知信,该通知仅表示本公司及关系企业已收到订购讯息,惟并不表示该笔交易已经完成,本公司及关系企业保留是否接受该笔订单之权利。会员得在本网站查询订单明细及出货状况。
2. 当会员使用网路服务完成订购程序,即表示已经提出购买之要约,并同意本条款及网页上所载明之交易条件或限制。会员所留存之个人资料(例如:地址、电话等),於订购後如有变更,应立即上线修改,不得以资料已变更为理由,否认订购行为或拒绝付款。
3. 会员使用网路服务进行网路交易,如遇有任何疑义,应以诚品电脑系统之电子交易纪录为准。如发现交易资料不正确,应立即通知诚品顾客服务中心(客服专线:0800-666-798)协助处理。
四、商品的退回
(一) 收受商品後,如发现商品有瑕疵,得退回商品。
(二) 依《消费者保护法》规定,网路交易之商品,买受人得於收受商品後七天内退回商品。惟下列商品仅得於商品有瑕疵之情形退回,并不适用前述《消费者保护法》之规定:
1. 以数位或电磁纪录形式储存的商品,包含且不限於电脑程式、数位音乐档案、录音带、录影带、CD、VCD、DVD等。
2. 可供线上下载、或以线上传输方式提供的商品或资料。
3. 性质上易於变质或损坏的商品、保存期限较短、解约时即将逾期以及性质上无法或不适合退还的商品,包含且不限於花卉、食品、个人卫生用品等。
4. 依照会员所要求或注明的规格、需求或时间,所订制、调整或送达的商品。
5. 密封的产品(例如漫画、小说、CD影音商品等等)。
6. 报纸、杂志、期刊、或其他定期发行的商品。
7. 依照通常运送条件,货物取回时将逾保存期限、或已变质或损坏的商品。
(三) 退回之商品,必须保持商品、赠品、附件、内外包装、及所有附随文件及资料的完整性,如已开立及取得实体发票(纸本),并应连同发票一并退回;否则,本公司及关系企业得拒绝退货及退款。
五、网路服务的中断或停止
如本公司及关系企业之电脑或资讯系统升级或发生异常状况,本公司及关系企业有权暂停提供网路服务,直至升级完成或异常状况排除。
六、智慧财产权的保护
1. 本公司及关系企业所使用软体或程式、网站上所有内容,包含但不限於着作、图片、档案、资讯、资料、网站架构、网站画面的安排、网页设计等智慧财产权,属於诚品所有,或已取得权利人之同意及授权而使用。任何人包含会员本人,未事前取得本公司及关系企业或权利人书面同意及授权,均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如违反,立即撤销会员资格,永久禁止使用网路服务,并请求因此所受全部损害,包含但不限於商誉损失、裁判费及律师费等。
2. 会员或任何人如发现侵害诚品或其他权利人智慧财产权之情形,欢迎检举,并立即通知本公司及关系企业之顾客服务中心(客服专线:0800-666-798)处理。